规章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7日   发布单位:何腾

罗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罗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云浮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进行独立会计核算,严格执行 《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各项财务行为,充分发挥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健全财务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罗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合理使用各项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支持罗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及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目标根据基金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增值效益,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制 

第五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为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基金会财务工作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云浮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2、基金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

3、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审定

4、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在基金会领导下,理事长全面负责财务工作,并对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特殊情况下理事长可授权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对基金会的财务收支等事项进行审批。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会计岗位、出纳岗位不得相互兼任。

第八条 财会人员工作调动,必须按《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履行监交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财务人员交接手续,由基金会理事长进行监交,移交文件由移交双方及监交人共同签字。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基金会设有独立、合法的银行账户。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纳入账户核算。

第十条 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核算外币业务时,可按照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进行记账。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的原则:

1、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信息

2、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能够满足各类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3、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 

  1. 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5、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致、相互可比

6、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8、所发生的费用与其相关的收入应当相配比 

9、资产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基金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10、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11、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12、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第十 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非现金资产应该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五条 现金管理

1、基金会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

 2、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业务结束后,出纳应将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是否相符。会计人员应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不符,须及时查明原因

  1. 办理大额现金支取业务的经办人应至少提前3天向出纳人员预约。原则上,只要具备刷卡或转账条件,必须使用银行卡或者对方转账的方式结算。如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银行卡结算或转账结算的支出,经理事长批准,可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六条 银行存款管理

1、严格按规定开立基本银行存款账和一般银行存款账户 

2、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等任何银行信用

3、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的票据

4、银行预留印鉴章和空白支票及支票密码须分开保管。对已作废的支票,出纳人员应进行专门登记,并妥善保管,及时核销 

5、出纳人员对收到的所有银行回单应进行确认,并及时交与审核人员入账

6、每月应当及时进行银行对账,发现错误,应及时查明原因,保证账账相符。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基金会各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

 3、秘书处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增减变动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4、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如果捐赠方提供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对除下列各项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文物和陈列品;

2、动植物;

3、图书、档案;

4、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折旧金额进行系统分摊。有关说明如下:

1、基金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2、基金会固定资产的应折旧金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3、基金会一般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4、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重新计算折旧额。

第十 对外投资的管理

     1、对外投资是指基金会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外单位的投资

     2、基金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3、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 限定性资产

4、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需由基金理事会集体决策,并加强监督管理

5、基金会投资收益须全部足额纳入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6、应制定严格的投资风险控制制度,以实现投资的保值和增值 

7、期末,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发生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这些资产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第五章 负债管理 

第十九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基金会。基金会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款、 预收账款等。

第二十条 基金会应加强对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的清理,及时清查其经费来源与具体用途, 按时结清,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在事业发展中若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贷款项目和额度应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并经过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决定,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还款能力。

第六章  净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其是否受到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分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进行核算。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 供者或者有关法律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基金会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基金会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收入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捐赠收入,即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资金和捐赠实物。投资收益,即将基金会的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获得的收入。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 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对于各项收入按是否存在时间或用途的限制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并于期末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和限定性净资产,作为净资产的加项。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的非现金捐赠,在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或其它凭据的情况下,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在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情况下,应以其公允价 值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没有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作为入账依据的,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遵循相关捐赠法律法规,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第八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费用按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基金会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需按项目或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管理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基金会的管理费支出应当符合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要求。

筹资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举办的活动费、印刷费和发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有关的费用等。

其他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发生的各类费用,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基金会的各项费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基金会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三十条 期末,基金会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作为净资产的减项。

第九章 捐赠票据管理 

    第三十 基金会使用的票据为“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由财政部门统领购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私向印制和购买票据。

第三十 捐赠款须由审核人员确认银行到账后方可开具捐赠票据,不得转借、转让或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票据。

第三十 基金会取得的各项捐赠收入应当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三十 财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各类票据,不得丢失、毁损,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 项目管理及使用 

 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不能随意改变捐赠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专项基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能“混收混支”。

 基金会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其中,限定性捐赠及人民币捐赠款单笔或连续多次捐款累计超过一万元(含一万元)的应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基金会秘书处应会同捐赠方、捐赠资金受益单位明确每一笔捐赠款的项目负责人,捐赠资金的受益单位应在基金会预留项目负责人姓名、电话等相关资料,便于日后进行项目管理。

 如遇项目负责人变更时,需经捐赠资金受益单位书面申请,并经原项目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将原项目负责人变更为新的项目负责人。

 各捐赠资金受益单位相关人员在办理经济业务时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应保证所经办项目经济业务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经济业务承担监督责任;基金会对各项经济业务承担法人责任。

第四十条 基金会各项项目基金应遵守各项目的捐赠协议执行,不得开支与捐赠协议无关的支出。

第四十 基金会项目借款或报销,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借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凭证上必须加盖捐赠资金受益单位公章及项目负责人的签字或签章。

报销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符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由财务审核无误后方可予以报销。如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由经办人、证明人及批人在票据背面签字。符合固定资产 标准的,要办理固定资产联记手续。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凡凭证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与经济业务本身内容不,应予退回,不得报销。

第四十 基金会项目借款要及时催还,无故不及时报销的不得再借款。

 原则上不为各捐赠资金受益单位安排备用金,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备用金的,应由财务部门从严核定备用金数额,且年底必须如数归还。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定期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向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按 《民 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会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2、理事会成员和工作人员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3、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4、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5、受托代理业务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6、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7、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8、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9、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10、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11、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做出说明

  1. 基金会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2、基金会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年度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3、对基金会组织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报告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及审计 

第五十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及基金会网站上公布。

第五十 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应当符合民政部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及 《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査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所有捐赠项目的审计接待归口在基金会,被审计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当事先与基金会联系,未经基金会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相关财务数据。

 所有审计项目需要持项目委托审计函证或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介绍信到基金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基金会根据情况安排相关人员接待。

 被审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配合基金会与审计人员进行沟通,并对相关问题进行确认和解释。

 基金会及被审计单位应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章 禁止事项 

 基金会财务业务中的禁止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1. 捐赠资金受益单位不得使用基金会项目款以任何名义对外提供借款和担保;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资金收付和会计核算;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

4、严禁挪用公款,严禁私设“小金库”;

5、严禁以虚假经济业务套取现金;

6、严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转移经费;

7、严禁开支与业务无关的款项 ;

1 8、严禁随意调账。

第十四章  附则 

 本制度由罗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罗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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